【江蘇】江蘇省高層建築消防安全管理規定
發(fā)布時(shí)間:2020-07-08 11:35:41返回列表
【目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消防職責和義務
第三章 消防管理和應急處置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五章 附則
《江蘇省高層建築消防安全管理規定》已于2012年3月31日經(jīng)省人民政府第89次常務會(huì)議讨論通過(guò),現予發(fā)布,自2012年6月1日起(qǐ)施行。
二○一二年四月十日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爲了加強高層建築消防安全管理,預防和減少火災危害,保護人身、财産安全,維護公共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guó)消防法》、《江蘇省消防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内高層建築的消防安全管理,适用本規定。
本規定所稱高層建築,是指國(guó)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标準所明确的高層民用建築。
第三條 高層建築消防工作貫徹預防爲主、防消結合的方針,立足自防自救,實行統一管理。
第四條 業主是高層建築消防安全責任人,使用人依照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和合同約定履行高層建築消防安全責任。
第五條 高層建築内的機關、團體、企業、事(shì)業等單位應當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職責和義務,做好(hǎo)本單位的消防工作。
第六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内高層建築消防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對(duì)本行政區域内高層建築消防工作實施監督管理,并由本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負責實施。公安派出所按照國(guó)家和省有關規定負責高層居民住宅樓等高層建築的日常消防監督檢查、消防宣傳教育等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hǎo)高層建築消防相關工作。
第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duì)違反本規定的行爲,都(dōu)有權向(xiàng)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或者公安派出所投訴、舉報。
【完整内容】 http://law.npc.gov.cn/FLFG/flfgByID.action?flfgID=32366484&keyword=%E7%89%A9%E4%B8%9A%E6%94%B6%E8%B4%B9&zlsx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