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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廣東省保安服務管理條例實施細則

發(fā)布時(shí)間:2017-08-25 13:17:25返回列表
 經(jīng)2001年12月17日廣東省人民政府第九屆81次常務會(huì)議通過(guò),現予發(fā)布,自2002年2月1日起(qǐ)施行。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第一條 根據《廣東省保安服務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及國(guó)家有關規定,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保安服務組織的工作,按業務範圍分爲:
  (一)守護類:
  機關、企業、事(shì)業單位,居民住宅區,物業管理區,商貿、證券交易場所,娛樂服務場所,機場、碼頭、車站、倉庫、停車場等場所及展銷、展覽、文體、商業等活動的安全守護。
  (二)押運類:
  貨币、有價證券、金銀珠寶、文物、藝術品及其他貴重物資和爆炸、化學(xué)等危險物品的押運。
  (三)技術類:
  安全技術防範産品及系統的研制、設計、安裝、保養、維修等服務。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它保安服務。
  第三條 保安服務公司可以從事(shì)上述各類保安服務工作;内部保安組織隻能(néng)從事(shì)經(jīng)批準的守護類保安服務工作。
  第四條 設立守護類保安服務公司的,應當聘有100名以上持有《廣東省保安員資格證》(以下簡稱《資格證》)的保安員。
  設立押運類保安服務公司的,應當聘有50名以上持有《資格證》的保安員,并且具備監控、通訊、報警、押運等設施,有5台以上符合安全标準的專業押運車輛。
  設立技術類保安服務公司的,應當按照國(guó)家有關規定聘有相應數量的專業技術人員和20名以上持有《資格證》的保安員,并且具備與其業務相适應的安全技術防範設施。
  第五條 設立保安服務公司,應當向(xiàng)公司所在地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提出申請。接受申請的縣級公安機關應當在10日内提出意見,報地級以上市公安機關審核,地級以上市公安機關應當在15日内提出審核意見,報省公安廳審批;接受申請的地級以上市公安機關,應當在15日内提出審核意見,報省公安廳審批。省公安廳接到申請後(hòu)應當在15日内作出批準或不批準的決定。
  保安服務公司經(jīng)公安機關批準後(hòu),應當在規定的時(shí)間内持批準文件向(xiàng)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登記注冊,領取營業執照後(hòu)方準營業。
  保安服務公司變更法定代表人應當報省公安廳核準後(hòu),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變更手續。 
  第六條 保安服務公司向(xiàng)客戶派出的保安員應當持有《資格證》。
  第七條 向(xiàng)公衆開(kāi)放的營業性歌舞廳、大型網吧、桑拿按摩、洗浴場所以及賓館、酒店等附設的娛樂服務場所,應當從保安服務公司聘請保安員,不得自建内部保安組織。 
  營業性歌舞廳應當按核定容量人數2%—6%的比例,桑拿按摩、大型網吧等場所按經(jīng)營場所每50平方米面(miàn)積配備1名保安員的比例,從保安服務公司聘請保安員。
  保安員應當按核定的崗位和範圍配置。
  第八條 保安服務公司需跨地級以上市經(jīng)營守護類保安服務工作,應當向(xiàng)公司所在地和經(jīng)營地縣級以上公安機關備案。
  第九條 按照《條例》第七條規定條件設立内部保安組織的,應當有10名以上持《資格證》的保安員,管理人員應當具有相應的法律知識和保安管理工作經(jīng)驗,無刑事(shì)處罰記錄。
  第十條 設立内部保安組織,應當以其獨立的安全守護區域爲單位,向(xiàng)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請,公安派出所在7日内提出意見,由所在地縣級以上公安機關在15日内作出批準或不批準的決定。作出批準決定的,報上一級公安機關備案。
  内部保安組織變更負責人,應當報審批的公安機關備案。
  内部保安組織不得從事(shì)營利服務項目和提供超出其獨立的安全守護區域服務。
  第十一條 不具備條件設立内部保安組織,需要保安員提供保安服務的,應當從保安服務公司聘請保安員。
  除保安服務公司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對(duì)外承擔任何有償或變相有償的保安服務工作。
  第十二條 從事(shì)守護類保安員上崗前接受培訓時(shí)間不少于30日;從事(shì)押運類保安員上崗前接受培訓時(shí)間不少于60日。
  上述人員經(jīng)培訓合格後(hòu),可以向(xiàng)縣級以上公安機關申請領取《資格證》;接受申請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收到申請後(hòu)20日内,作出批準或不批準的決定。
  第十三條 公安機關應當加強對(duì)保安服務組織的管理和監督,定期對(duì)保安服務組織進(jìn)行檢查和業務指導。保安服務組織應當按要求建立檔案資料,并定期向(xiàng)公安機關報告工作情況和報送有關資料。
  第十四條 根據《條例》第十四條、第二十四條的規定,保安服務組織的管理人員和保安員在從業期間每年應接受累計時(shí)間不少于40小時(shí)的法律知識、保安業務、保安技能(néng)的培訓。
  第十五條 設立保安培訓機構,應當向(xiàng)所在地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提出申請;接受申請的縣級公安機關應當在10日内提出意見,報地級以上市公安機關審核,地級以上市公安機關應當在15日内提出審核意見,報省公安廳審批;接受申請的地級以上市公安機關,應當在15日内提出審核意見,報省公安廳審批。省公安廳接到申請後(hòu)應當在15日内作出批準或不批準的決定。
  未經(jīng)公安機關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均不得開(kāi)展保安培訓業務。
  第十六條 保安服務公司所屬的保安員,統一穿著(zhe)和佩戴國(guó)家規定的保安服裝和标志。
  内部保安組織所屬的保安員統一穿著(zhe)和佩戴省公安廳監制的保安服裝和标志。三星級以上的賓館、酒店經(jīng)地級以上市公安機關批準,可自行制作本單位保安員的服裝和标志。
  其他任何人不得穿著(zhe)和佩戴保安服裝和标志。
  第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條例》第二十九條規定處罰:
  (一)未經(jīng)公安機關批準擅自設立保安組織的;
  (二)保安培訓機構未經(jīng)年度審驗或審驗不合格繼續從事(shì)保安培訓業務的;
  (三)其他組織和個人未經(jīng)公安機關批準擅自聘用他人提供保安服務的。
  第十八條 保安服務組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處罰:
  (一)所屬保安員在執行勤務中有尋釁滋事(shì)、打架鬥毆、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監守自盜等違法犯罪行爲,造成(chéng)人員傷亡或者财産損失較大的;
  (二)聘用無《資格證》或年度審驗不合格的人員擔任保安員的。
  第十九條 保安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注銷其《資格證》:
  (一)弄虛作假取得《資格證》的;
  (二)未經(jīng)年度審驗或者連續兩(liǎng)年審驗不合格的;
  (三)被(bèi)處以治安拘留、收容教育、勞動教養或者受到刑事(shì)處罰的;
  (四)有賣淫嫖娼、賭博、吸毒行爲的;
  (五)因玩忽職守或者不按規定履行職責緻使國(guó)家、集體及公民的人身、财産和其他權益受到嚴重損害的。
  被(bèi)注銷《資格證》的人員,不得再申請擔任保安員。
       第二十條 本實施細則自2002年2月1日起(qǐ)施行。
 
【資料來源】  http://law.npc.gov.cn/FLFG/flfgByID.action?flfgID=76009&keyword=%E5%B9%BF%E4%B8%9C%E7%89%A9%E4%B8%9A&zlsxid=03